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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十堰商会章程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09-1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昆明市十堰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昆明市十堰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为在昆明市及周边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十堰籍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湖北老乡以及其他省市工商界人士也可自愿加入。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湖北省十堰市在昆明地区从事工商业务经营活动行业自律与管理、协调与服务。为促进昆明、十堰两地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经济共同发展和繁荣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云南省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昆明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为湖北省十堰市工商业联合会。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关雨路中段昆明十堰大车汽配城办公室,电话:0871-8026537传真: 0871-802659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二)搭建政府与工商界的沟通桥梁;

    (三)开展自我教育,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提高会员素质;

    (四)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公益活动,投身光彩事业;

    (六)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投资、会展、营销与公共关系等咨询服务,代会员办理汽车年审、工商、税务登记、换证、暂住证等项目并收取一定代办费;

    (七)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八)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协调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九)增进与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为会员建立客户商业诚信销售预警机制,为会员沟通商业信息,积极创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商会的愿望;

    (三)在本行业、本地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致力于为商会作贡献。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商会的愿望;

    (三)是十堰籍或其它外籍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登记表;

    (二)经过本商会的诚信调查;

    (三)经理事会(或筹备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商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严禁假借本商会名义从事违法及对本商会声誉不利的话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三次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形码 全国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廷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由13 以上理事提议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好地把握国家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一定威信;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敢于承担社会责任;

    (八)有广泛的社会关系资源、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秘书长为专职,由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社团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会员章程修改时写明.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参加社会活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议;

    (四)承担本商会的有关重大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管理办法》另文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商会员《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现行政策执行。

第六章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05 4 1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昆明市十堰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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