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对昆明市主城区货运交通组织进行调整的通告(第二阶段)
为进一步优化昆明市主城区货运交通组织,营造良好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昆明市主城区部分道路和区域进行货运交通组织第二阶段调整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9月1日起,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不含)以下的载货汽车每天7:00至22:00不得在以下道路行驶:
(一)二环(含)以内区域道路;
(二)(二)呈贡区石龙路(不含)、春融东路(含)、祥和街(含)、景明北路(含)、新北路(含)、梁王路(不含)、锦绣大街(含)、春融西路(含)所围合的区域以内道路。
二、自2014年9月1日起,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含)以上的载货汽车以及牵引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农用车、挂车、吊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等专项作业车,全天24小时不得在二环(含)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彩云路主道、滇池路、环湖东路(庄稼塘立交至驼峰街)行驶;每天7:00至22:00不得在以下道路行驶:
(一)彩云路辅道,呈贡区聚贤街、春融东路、春融西路、景明南路、景明北路;
(二)呈贡区石龙路(不含)、春融东路(含)、祥和街(含)、景明北路(含)、新北路(含)、梁王路(不含)、锦绣大街(含)、春融西路(含)所围合的区域以内道路;
(三)东绕城高速(不含)、西北绕城高速(不含)、昆安高速(高峣立交区至和平村收费站,不含)、绕城高速内环中线(不含)围合区域以内道路。
三、确因需要进入上述限行区域从事城市基本生产、生活保障的受限车辆,应当按照《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违反上述限制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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