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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部分区域不得新改扩建大型批发市场
发布者:ysjtxz          发布时间:2014-08-1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7日,《关于限制昆明市部分区域规划建设商品批发交易市场和仓储物流项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正式实施。昆明部分区域内不再新建、改建和扩建大型商品批发交易市场和大型仓储物流项目。

    《规定》中所指昆明市部分区域为绕城高速内环围合区域,西山区福海、前卫、马街、碧鸡4个街道办事处,官渡区全部辖区,呈贡区全部辖区,度假区全部辖区(含大渔办事处),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区域。所称商品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实施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各自独立从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商品批发交易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固定营业场所。所称仓储物流项目是指利用自建或租赁库房、场地,以储存、保管、装卸搬运、配送货物为主要活动的项目。

    《规定》明确,在上述昆明市部分区域范围内,除已通过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大型仓储物流项目外,不再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含)的大型商品批发交易市场和大型仓储物流项目,不允许利用工厂厂房、工业用地、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商品批发交易市场项目,各级发改、规划、国土、工商、税务、消防等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备案)、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对确需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由市商务部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时,上述区域范围内新增的商品批发交易市场项目和大型仓储物流项目,一律不纳入全市招商引资考核范围。

     上述区域内现有的临违商品批发交易市场和仓储物流项目,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全市违法建设综合整治“杜绝增量、减少存量、综合整治、逐步推进、长效管理、永无违建”的总体要求,对新增违法商品交易市场要“发现一起,拆除一起”。

     《规定》要求,严格禁止采用租地等方式违规开办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对不符合规划、未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办建设商品交易市场的,属非法用地的行为由国土部门负责查处;对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市场建设和投资单位进行严肃查处,一律限期拆除,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辖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和商务、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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